《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和、石化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总结和复检 1.整理检测的数据和结果。对所测数据进行误差订正,一般仪器所测得的数值都需要进行误差订正;进行必要的计算。 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找出相应的规范中的内容,并将规范的要求和问题一起写进报告。 2.写出隐患的整改方法、措施或方案,这是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报告的填写。填写要规范,一般一式两份或多份,便于检测单位和被检单位存档。 4.报告的签发。报告填写完毕后,报送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报告的发放要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5.报告的存档。将报告进行编号(报告的编号工作也可以在报告的签发之前进行)、分 类、存档。 6.如果在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应责令被检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应进行复检,复检的程序基本同上。